第一条倡导社会各界:以和谐社会、爱护大自然、保护原生态为准则,成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为济南放生协会,英文名称为ZHUHAI FANG- SHENG ASSOCIATION,缩写ZHFSA。
第三条本会是由社会各界关爱生态环境、林、畜、渔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型、专业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倡导放生善举、指导科学放生、保护珍稀物种、维持生态平衡、弘扬好生美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放生的群众性、科学性和文化性,建设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发动、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放生,拯救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进一步发挥生物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和国内外生态科技的交流和合作,指导和规范生物放生行为,促进科学放生、安全放生、高校放生;弘扬中华文化,通过放生活动倡导人文关怀和道德熏陶,推动提高全民珍惜生命、奉献爱心、和自然的死相意识,建设美好的精神家园。
第五条本会接受山东放生协会的业务指导,活动区域为济南市。
第六条本会接受济南省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73号历山名郡B座5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生物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放生知识,提高民众对生物保护的认识。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各种生物的放生保护活动;
(二)参与组织开展生物放生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参与组织对各地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的调查研究工作,提供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的科学放生指导意见;
(三)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物资源的养护、利用的咨询和服务;联络与协调各放生组织;根据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和授权承担相关工作;
(四)协助开展特有物种、珍稀动植物(标本)国内外展出、展览;在国内外募集拯救和保护生物物种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相关支持和帮助;
(五)同港、澳、台和国际生物放生组织、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建立联系,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及合作;
(六)做好协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做风建设;对从事或支持放生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及团体,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参与放生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
2.从事生物物种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它经营利用活动;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支持和赞助放生活动,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团体会员,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生物物种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2. 关心重视放生事业;
3. 支持和赞助放生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核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合法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报备业务主管单位,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取得本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4.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5.向本会提出科技咨询;
6.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意见;
7.单独或联合其它团体会员,向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的有关工作;
4.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宣传放生、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5.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6.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告知,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放生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团体会员派出的理事为所在单位的理事单位代表;该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本会工作规划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顾问一般由离任的会长、副会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需报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工作委员会是协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协调、服务机构。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各级地方放生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各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续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监督剪裁本协会和本协会各级机构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三)收集、研究会员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单位等政府部门委托承担项目经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和各界热心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和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
级别 |
团体会员 |
个人会员 |
|
会 费 |
副会长 |
10000元∕年 |
5000元∕年 |
理事 |
1000元∕年 |
500元∕年 |
|
会员 |
500元∕年 |
200元∕年 |
(五)本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八)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离职财务审计。并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审计及公开财务账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济南市民政局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